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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备案制12月起执行,这七项行为禁止

发布时间:2021-02-16 18:54:13      阅读量:1643次     

9月30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对外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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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强调,医药代表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不是销售人员。

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4项工作任务5种推广形式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更新了医药代表工作职责,包括:

  • 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 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 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 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并可以通过5种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 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

  • 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 提供学术资料;

  • 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 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公示代表信息 

据了解,备案平台可以查验核对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的失信及相关违法违规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本公司网站上公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信息。

公示内容包括:医药代表备案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等;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如有信息变更,需在3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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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持有人负主责

《管理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医药代表管理上的主体责任。药企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备案医药代表信息,不及时变更、删除备案信息;

(二)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在备案中提供虚假信息。

药代须回归学术推广

药代备案最早提出在2017年,但当时一直未能直接落实,此次《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的征求意见稿后正式发文,意味其终于落地。

自此,医药代表工作将逐步透明化,并纳入失信惩戒制度,一旦“越界”将会被拉入黑名单,并与药企进行捆绑。

医药代表注意了,合规学术推广之路再加速,过往只重销售的拜访已行不通,必须往学术化方向转型:

1、牢记在合规基础上进行学术推广。关于学术转型话题,大家也听腻了,但大多数医药代表依旧在观望等待,想着“走一步算一步”。事实上,医药代表须顺应政策变化,从心底里接受并做出转型改变,若不适应,只有被淘汰。

2、提升自我素养与专业能力。回归学术推广后,医药代表更应该增强自身专业技能;真正维系客户的关键是学术赋能,只有提供有效的学术服务,才能真正做好客户关系。